长春柴犬需要办狗证吗?
最近很多朋友在询问长春是否允许宠物犬上路,是否需要办理养犬登记证书等等问题! 在此统一做出解答。 根据《长春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只饲养、交易,以及利用犬只从事饲养、表演、展览、娱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。本市依法实行养犬许可制度,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养犬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以申请办理养犬登记: 根据上述条件,只要满足其中一项即可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。
一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;
二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,且有经常居住的住所地;
三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,且有经常居住的住所地,其个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住所地就在本市管辖区域范围内。
四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,能够提供犬只合法来源证明,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场所,用于犬只隔离观察、检疫防疫、诊疗、训练、饲养、管理的人员,并具备相应资格条件。
以下人员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:
一、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;
二、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住宅,但已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除外;
三、未取得住宅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; 四、租赁房屋或者借住他人房屋的。 不受理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: 一、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出售租赁房屋的; 二、租住无房产证明或者暂住证的; 三、使用伪造、变造证件或者其他虚假材料的。
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,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,发给《养犬登记证》及犬牌,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。 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全或者涉嫌假证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正;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办理条件的,不予受理,并给予警告。 对未经登记而擅自养犬或者登记后不按照规定年检的,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并处行政拘留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